2007年10月底,某公司从上海空运出口到美国的一批绣花机。因此绣花机还不是工厂的经营范围之内,尽管出口的退税单早已退下,但发票迟迟未到。经财务及业务员再三催促,工厂终于开出了发票,但交给国税的时候,因开票时间超出了国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发票开好的新规定,导致此票函调,并要求提供开票所在地国税的地址,电话和邮编。从这一事例中得出这样一点:工厂出口的货,必须是在他的经营范围内,否则因他不能及时开票,而有不能退税的潜在风险。